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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校车服务采购(高新片区)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其他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9-05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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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校车服务采购(高新片区)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001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岳麓区政府大院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谢家湾小区A4栋2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校车服务采购(高新片区)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学校)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5******
2 低保学生乘车补助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116500
3 校车运营安全考核奖励经费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57500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壹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序号 车型 数量 单价(元/车) 小计(元/车) 三年总计
1 ******学校) 15 86020 ****** ******
2 校车运营安全考核奖励经费 15 5000 75000 225000
3 低保学生乘车经费 11 1500/元/人/年 16500元/年 49500
合计 ******元/年******元/三年
备注 低保学生乘车经费按实际结算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必须在新区范围内设置办公场地,成立服务机构,建立校车监控平台(需符合长沙市校车办建设标准),安排专人值守并有详细校车运营情况记录。(2)运营前要求:投标人必须安排全部投入的车辆及司乘人员按照路线的要求空载运行一次,以熟悉线路并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须有相应记录,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投标人应针对出现问题的线路或车辆再次空载运行以便解决。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本项目的报价中(不单独列出),采购人不再对此增补任何费用。(3)投标人在承接校车接送服务前,必须配齐所需校车的数量,且校车的所有人必须为投标人(校车服务提供者)。投标人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保养,或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他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投标人必须及时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需采购人认可)供采购人使用。(4)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车辆基本固定,按线路确定各车保持不变,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学校)存档。(5)投标人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的校车服务,否则采购人取消其投标人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6)投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到达接送地点并准时开车,确保学生准时安全回家、返校。如中途出现坏车现象或交通事故,投标人应及时安排同等校车代替接送,不得延误。(7)投标人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学生候车时间如超过 20 分钟,或车辆途中故障排除需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应马上调动其他符合安全资质的校车安全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责。(8)投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学生接送线路和地点进行接送,除经采购人同意外,投标人车辆不得提前离开起点站,否则采购人可采取其他方式(四人辆/次坐出租车)回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投标人负责。(9)合同执行期间,投标人行车载客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投标人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客伤亡,采购人有权向投标人索赔,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费用。(10)投标人运送学生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要平稳驾驶,安全行车,负责车上人员的乘车安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投标人自身原因使学生在乘车或上下车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延误乘车,投标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他损失(11)投标人要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接送学生,不得误时,如不按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接送学生,应承担误时而发生的所有责任。(12)投标人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每周至少一次对车厢进行消毒(对有传染病例学生乘过的校车,需连续消毒一周),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车厢内应配备小药箱,内置必需的应急药品、用品。(13)校车上路接送学生必须携带并按要求放好线路牌,如不按要求放好线路牌的将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学校和公司日常管理规定,确保车辆无故障行驶。(15)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着装端庄大方,投标人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如发生劳资纠纷的与采购人无关,且纠纷期间应停止该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重新安排相应人员驾驶或管理,直至纠纷解决止。(16)由投标人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投标人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均由投标人负责,与采购人无关。(17)投标人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投标人与员工商定。如发生劳资纠纷,由投标人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8)投标人必须根据新区校车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2.人员配置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2.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二)校车随车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有责任心;2.无犯罪记录;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三)校车随车管理人员的职责: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校车开行;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投标人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有空调、逃生门、学生座位配备有效安全带。(2)投标人必须按《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地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3)投标人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5)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6)所提供的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8)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9)其他校车安全通行方面的要求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内容或新标准的,按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要求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时停止车辆服务、辞退驾驶人,并每宗扣减服务费 20000 元人民币。(2)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每宗扣减服务费 10000元人民币并辞退该驾驶人。(3)上级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每宗扣减服务费 1000 元人民币。(4)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每宗扣减服务费 1000 元人民币,驾驶人驾驶校车一年内三次以上违章被处罚的作辞退处理。******教育局校车办核实后,约谈投标人并全区通报批评。(6)服务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合继续提供校车服务的,采购人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7)投标人的中标业务运营管理应向专门的政府客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专门的交通部门监管。(8)投标人需在采购人提供的指定区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0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学期支付,每年秋季学期为一期,每学期末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上一学期服务费用。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90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学期支付,每年春季学期为一期,每学期末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上一学期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3854)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7 —— 2026-09-06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执行,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作出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域划分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本项目采购要求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5年9月4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宋晶 法定代表人: 唐勇民
委托代理人: 周阳 委托代理人: 唐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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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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