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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8-15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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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JS-******

二、项目名称:温州厨房设备提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年04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军用饮食供应站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299号军供大厦二楼
2******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5477号国大广场904室东首
3******有限公司******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381号C栋2层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举报称温州军用饮食供应站组织采购的“温州厨房设备提升采购”(编号:ZJJS-******,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本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电子公司)持有创维厨电公司73%比例的股权,创维电子公司属于工业大型企业,即创维厨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因此创维厨电公司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综上,鸿博智成公司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鸿博智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国家企******有限公司等企业划型认定情况的复函》等为证。一、鸿博智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鸿博智成公司在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了电热水壶的制造商创维厨电公司为小型企业。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创维电子公司系持有创维厨电公司73%******有限公司等企业划型认定情况的复函》证明创维电子公司属于工业大型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创维厨电公司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中小企业,鸿博智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不符。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依照《办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鸿博智成公司所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创维厨电公司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其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鸿博智成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鸿博智成公司中标应当无效。基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鸿博智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没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项目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4日向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

2.处理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供应商违法违规的情形,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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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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